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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 周日

串串看 · 2026年7月26日

今日主题:明镜高悬两千年——从《法经》到《民法典》,中国人"讲法"的进化史

法律不是西方的专利。两千多年前,李悝编《法经》六篇,开启了中国成文法典的先河;唐人修《唐律疏议》十二篇五百零二条,被国际法制史学者与罗马法并列为人类法治文明两大里程碑。从"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到废除死刑的文明争议,从县官一人升堂断案到合议庭集体裁判,中国人追求"公正"的道路走了两千多年。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法律这门"最古老的学问",古今到底走了多远。


一、《法经》vs《民法典》——从"六篇罪名"到"七编1260条"

现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共7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84章、1260条,总字数超过10万字,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此前分散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单行法律,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公开征求意见,42.5万人提出102万条意见。从"网购合同什么时候算成立"到"高空抛物谁赔",从"离婚冷静期"到"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据《人民日报》2020年8月18日第12版、司法部官网)

古代:公元前407年左右,战国魏文侯的相国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晋书·刑法志》记载:“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中,《盗法》管偷东西,《贼法》管杀人伤人,《囚法》《捕法》是追捕和审判程序,《杂法》是兜底杂罪,《具法》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则,规定加减刑罚的原则。商鞅入秦变法时,就是带着《法经》去的,将其改为《秦律》,由此开启"法经→秦律→汉律→唐律"的两千年法律骨架。《唐律疏议》自己认了祖宗:“法经六篇,皆罪名之制也。“遗憾的是,《法经》全文已失传,现存记载仅见于《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的零星引用,加起来不过二十余字。(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法治日报2026年4月22日《中华法系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

评一评:《法经》和《民法典》,一个是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一个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时间跨度两千四百年。《法经》的伟大在于"开创”——它把分散于各国的零散法条系统化为六篇体例,确立了"先实体、后程序、末总则"的编纂逻辑,这个骨架被后世沿袭两千年。但它也有明显的局限:六篇全是"罪名之制”,即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不调整平等的民事关系。古人打官司只有"刑罚"一条路,没有"合同违约"“侵权赔偿"的概念。而《民法典》的突破恰恰在于:它把民事权利保护放在首位,从"惩罚犯罪"转向"保护权利”,这是法律文明从"刑法中心"到"民法中心"的根本转变。不过也要看到,《法经》的《具法》——相当于刑法总则——比罗马法《十二铜表法》的体系化程度更高,这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曾经领先世界的实证。


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vs 现代司法解释——“法官怎么判"的两千年

现代:现代中国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化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等平台,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参考。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障公正。(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2018年10月26日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古代: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其中《法律答问》共210支简、187条内容,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意图加以解释。比如它解释什么叫"盗”:盗分"盗"“谋盗"“群盗”,量刑各不相同。它还解释量刑细节:夜间无故闯入他人住宅被主人打死的,主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白天闯入呢?秦简的回答是白天闯入性质不同,主人的防卫权要受到限制——这其实就是两千年前版的"正当防卫"司法解释。《封诊式》则规定了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的程序格式,明确要求"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即审案以记录口供、逻辑推理为上策,刑讯逼供是下策,恐吓则是失败之举。这是目前所知中国古代最早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条文。(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治日报2024年5月22日第10版)

评一评:秦简《法律答问》的出土,彻底改变了中国学界对秦代法律的认知。此前人们以为秦法就是"严刑峻法"四个字,实际上秦代已经有了相当精细的司法解释体系和程序规范。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把不刑讯逼供列为审案最高标准,这在两千多年前是相当先进的理念。但问题在于:秦代法律条文虽然详尽,却完全服务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家控制逻辑,法律是治民的工具,不是保护民权的盾牌。现代司法解释体系的核心变化在于:最高法不仅统一裁判标准,还通过"法答网"等平台让法官遇到疑难时能随时请教,同时司法责任制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秦代法官出了错要被追究,但追究的是"是否执行了皇帝的意志";现代法官被追究的是"是否依法裁判",这是司法理念从"忠于君主"到"忠于法律"的根本转变。


三、缇萦上书废除肉刑 vs 现代刑罚文明化——从"断肢体刻肌肤"到"保障人权"

现代:现代中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肉刑——损害身体完整性的刑罚——在法律层面已被彻底废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现代刑罚理念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社区矫正制度让轻微犯罪者在社区服刑而非入狱。值得一提的是,“刑讯逼供"在现代法律中被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古代:公元前167年,西汉少女缇萦上书汉文帝,为其父淳于意求情。淳于意是齐国太仓令,因被人告发受贿,依律当受肉刑。缇萦在书中说:“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意思是:人死了不能复生,肢体被毁不能复原,就算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汉文帝被感动,下《除肉刑诏》:“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随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主持改革:黥刑改为剃发铁束颈服刑四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但改革存在致命缺陷——笞刑次数太多,很多人被活活打死,班固批评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景帝继位后将笞三百减为一百、笞五百减为二百,并颁布《棰令》规定刑具规格(竹板制、长五尺、削平竹节)、行刑部位(只准打臀部)和规则(中途不得换人),才真正解决了打死人的问题。此后经魏晋南北朝演变,到隋唐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系,沿袭至清末,被学者称为"19世纪中叶前全世界范围内最文明、最人道的法定刑罚体系”。(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汉书·刑法志》、法治日报2024年5月22日第10版《废除肉刑》)

评一评:缇萦上书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有人情味的故事之一。一个弱女子,替父鸣冤,直接推动了存续两千年的肉刑被废除,这是个体影响国家立法的典型案例。但必须指出:汉文帝废肉刑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感动”,更是社会经济需要——肉刑把人变成废人,不利于农业生产和国家税收,同时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兴起,肉刑过于残忍不符合"仁政"理念。改革的缺陷也很明显:用笞刑替代肉刑,本意是减轻刑罚,结果因为笞数太多反而把人打死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好心办了坏事,直到景帝修正才算真正落地。今天看,从"肉刑"到"笞杖徒流死”,再从"肉刑酷刑"到"人权保障",刑罚的文明化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古人做到了在两千年前就开始反思酷刑,这值得肯定;但古代刑罚体系本质上仍是"以刑治国",而非"以法保权",这个局限要到现代才被突破。


四、唐太宗"五复奏" vs 现代死刑复核——“人命关天"的千年谨慎

现代:现代中国死刑案件实行严格的复核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改变了此前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的做法,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在程序上,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一审、二审,再报请最高法复核,三道关口层层把关。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时讯问被告人的规定,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最高法应当听取。此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罪名,体现了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立法趋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古代: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因一时盛怒,下令将大理寺丞张蕴古当街斩首。事后深悔——张蕴古虽泄露审判机密有罪,但依律最多判一年半徒刑,罪不至死。唐太宗由此痛定思痛,下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行刑前须"三复奏”,京师死刑案件须"五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两次,行刑当天复奏三次。每次复奏之间须有间隔,不能一气呵成走完流程。《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不等皇帝最终核准就处决人犯的,执法官流放两千里;皇帝已批准但诏书到达三天内就行刑的,判徒刑一年。唐太宗还规定,处决人犯当天"皇帝不吃肉不喝酒不听音乐不看舞蹈",以示悲悯之心。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对"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减免处罚——张蕴古最初替李好德辩护的依据正是这一条。隋朝开皇十五年(595年)已确立"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在此基础上增设"五复奏",加大了程序保障。(据《旧唐书·刑法志》、《贞观政要》、《唐律疏议·断狱》、《隋书·刑法志》、法治日报2024年4月24日第10版《唐太宗错杀催生"五复奏"》、人民周刊2016年9月14日《古代哪两种死刑要经过皇帝批准》)

评一评:唐太宗创立"五复奏"制度的出发点是"后悔"——因为自己一怒之下杀错了人,所以要用制度约束自己的情绪。这种"最高权力者主动限制自己杀人权"的做法,在古代专制体制下难能可贵。它给了皇帝"冷静期",留出了"刀下留人"的机会,从程序上减少了冤杀。但本质局限在于:生死最终决定权仍在皇帝一人手中,复奏只是请皇帝"再想想",不是独立的司法审查。而且对"恶逆"之罪(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只复奏一次即可行刑,说明制度本身也有等级区分。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突破在于: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复核程序是独立的司法审查,不是"请示领导"。法官要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三道程序层层把关。从"皇帝冷静三天"到"法院独立复核",是从"人治下的谨慎"到"法治下的制约"的根本进步。


五、县官"独任审判" vs 现代合议庭与司法责任制——从"一人说了算"到"审理者裁判"

现代: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现代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体而言: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由合议庭负责;采用独任制审理的,由独任法官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委员对其表决负责。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2014年起全国分三批推进员额制改革,从21万法官中遴选出12万余名员额法官,集中在办案一线。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院庭长阅核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庭长审核把关,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此外,裁判文书全面在互联网公开,庭审公开网实现"可庭审直播”,司法透明度大幅提升。(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0月26日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2026年3月29日《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古代:古代县级衙门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据《清史稿·职官三》记载,知县"掌一县管理,决讼断辟,劝农赐贪,讨猾除奸,兴养立教",集行政、司法、征税、教育诸权于一身。县官是第一审级,对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有全权处理权(“自理案件”),手段是笞杖刑罚和调处息讼。对命盗等刑事案件,县官负责侦查、缉捕、勘验现场、检验尸伤,并进行初审——这初审不是预审,而是正式审判,须引用律例条款定罪量刑后逐级上报。清代规定县官只有判决笞杖刑一百以下的权力,徒刑须省定,流刑报刑部,死刑须"三法司会审"后皇帝批准。审案有期限,逾期未结案则降级或罚俸;农忙时节(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除命盗重案外一律停讼。县官审案最大的问题是"刑讯逼供"——虽然法律也要求"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但实际操作中"堂讯时往往一笞数千,甚而有立毙杖下者"(光绪内乡县案例)。民间期待"包青天"“海青天"这样的清官,恰恰说明制度本身不可靠——法治靠人不如靠制度。(据《清史稿·职官三》、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县官的职权和考绩》、光明日报2018年8月19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央视网《中国历史上的清官》)

评一评:古代县官"一人兼五职”——既是县长又是法官又是警察局长又是税务局长又是教育局长,看似高效,实则隐患巨大。行政和司法不分,意味着审判缺乏独立性,县官的判决可能受上级行政干预,也可能受个人好恶左右。更严重的是刑讯逼供的普遍性——法律条文虽然说不许打人,但县官手握笞杖大权,打了也没人管。老百姓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本质上是"人治"思维——遇到好官是运气,遇到昏官是倒霉。现代司法责任制的核心突破有三点:第一,“审者判、判者责”,法官对自己的判决终身负责,改变了古代"判完就走、调走了事"的状况;第二,合议庭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分工,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减少个人独断;第三,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让审判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从"碰运气遇青天"到"制度保障公正",这是两千年司法文明最核心的进步。但也要清醒看到,现代司法仍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年办案数百件,质量与效率的平衡仍是现实挑战。


结语:法律这门最古老的学问,中国人学了两千年

从李悝"撰次诸国法"到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从缇萦冒死上书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从唐太宗"五复奏"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中国法律文明的进步从未中断。

古人的贡献在于"开创":他们发明了成文法典的体例,建立了死刑复核的雏形,在两千年前就提出了"不刑讯逼供"的理念。古人的局限在于"工具性":法律是治民的工具,不是保护民权的盾牌;皇帝一句话可以推翻任何法律,“人治"始终凌驾于"法治"之上。

现代法治的根本不同在于:法律不再只是"管老百姓的鞭子”,而是"保护老百姓的盾牌"。从"以刑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人治下的谨慎"到"法治下的制约",这条路中国人走了两千多年,而且仍在继续走。

史料来源标注

  • 《晋书·刑法志》——李悝《法经》六篇记载
  • 《唐律疏议》——唐代法典原文及"法经六篇"引文
  •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代法律条文及《法律答问》《封诊式》
  •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缇萦上书记载
  • 《汉书·刑法志》——汉文帝废除肉刑及景帝改革记载
  • 《旧唐书·刑法志》、《贞观政要》——唐太宗"五复奏"制度
  • 《隋书·刑法志》——隋代死刑三复奏记载
  • 《清史稿·职官三》——清代县官职权记载
  • 法治日报2024年4月24日第10版《唐太宗错杀催生"五复奏"》
  • 法治日报2024年5月22日第10版《废除肉刑》
  • 法治日报2026年4月22日《中华法系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
  • 《人民日报》2020年8月18日第12版《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撰文)
  • 司法部官网2020年11月15日《民法典,热词背后的法治力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2018年10月26日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解读)
  • 光明日报2018年8月19日第6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 人民周刊2016年9月14日《古代哪两种死刑要经过皇帝批准》
  •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县官的职权和考绩》
  • 检察日报2025年3月20日《〈唐律疏议〉:何以成为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
  • 人民网-人民日报2024年2月23日《展现出丰富立法智慧》(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林撰文)